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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审计 TIAN TONG YUAN在工程建设管理中,工程跟踪审计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因职能定位、审核角度不同,可能出现过程审核结果不一致的情况。
1.职能差异
全过程造价咨询:属于建设方的专业顾问服务,核心目标是投资效益最大化,侧重事前控制和过程优化(如投资估算、设计比选等),审核结果更偏向技术合理性。
跟踪审计:侧重于监督合规性与风险防控,对造价咨询结果进行“再审核”,重点关注程序合法性(如招标手续、变更流程等),可能因合规性要求调整造价咨询的数据。
2.依据与标准不同
造价咨询主要依据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等技术标准,而跟踪审计还需遵循《审计法》等行政法规,导致审核尺度差异。
3.数据或方法差异
如隐蔽工程记录不完整、计价规则理解不同(如材料价差调整),或双方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(如全面审查与抽样审计)。
1.合同约定优先
若合同明确约定以某一方结果为准(如“以跟踪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”),则按合同执行;若无约定通常以双方协商确认的造价咨询结果为基础,跟踪审计作为补充监督。
示例:根据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,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结算报告具有优先效力。
2.分阶段协同机制
事前统一标准:在项目启动时明确造价咨询与跟踪审计的职责界面,共享审核依据(如工程量计算规则)。
过程动态沟通:针对分歧点(如变更签证),组织三方会审,结合技术合理性与程序合规性综合判定。
3.争议解决途径
协商无果时,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鉴定,其结论在司法程序中通常优于单方审计结果(除非合同另有约定)。
若涉及政府审计,需注意审计结论仅对建设单位有行政约束力,不必然影响民事合同效力。